笔趣阁 > 老太重生1988,带着儿媳离婚改嫁 > 第一百二十三章 庭上与庭下

第一百二十三章 庭上与庭下


胡丽丽没再说话,但她把红薯吃完了。

这就够了。

——

接下来半个月,陈立冬开始了他的“回归家庭”行动。

先是送花。一大捧红玫瑰,裹着亮闪闪的玻璃纸,在饭店门口堵着胡丽丽。

胡丽丽没收。

第二天换成百合。

还是没收。

第三天陈立冬不送花了,改送排骨。新鲜的猪肋排,说是一大早去批发市场挑的。

胡丽丽看了一眼排骨,又看了一眼陈立冬,说:“放在门口,我让后厨收。”转身进了饭店。

陈立冬吃了个闭门羹,脸色不太好看,但还是把排骨放下了。

连着一个礼拜,陈立冬天天出现在饭店门口。有时候帮忙搬菜,有时候站在门口擦玻璃。饭店的几个服务员私底下议论,说陈哥这是浪子回头啊,胡姐你就给人家一个机会呗。

苏晚听到这话,也没反驳,只是晚上回去跟胡丽丽说了一句:“他在饭店待的时间越长,看到的东西越多。”

胡丽丽一开始没想明白这话的意思。

第二天,她想明白了——陈立冬在数饭店的流水。

午餐高峰期,饭店十二张桌子全满了,还有人在门口等位。陈立冬“帮忙”端菜上桌的时候,眼睛一直在扫收银台的方向。

胡丽丽把苏晚叫到后厨:“你说得对。”

苏晚正啃一根鸡腿——饭店后厨的好处就是嘴不闲着——含含糊糊地说:“别让他再进后厨了。”

“嗯。”

“还有,从明天开始,有人会来找你说闲话。”

“什么闲话?”

“说我的。”苏晚把鸡腿啃干净,骨头扔进垃圾桶,对着水龙头洗了手,“估计会说我动了饭店的钱,或者说这饭店其实是我控制的,你不过是个傀儡。”

胡丽丽皱起眉头。

“妈,你就记住一件事——这个饭店的法人不是你,也不是我。谁说什么都没用,工商登记上白纸黑字,你就是个打工的。”

“可……”

“你信我就行。”苏晚把手在围裙上擦干净,“这一步我早就想到了。”

胡丽丽看着自己的女儿,二十出头的姑娘,扎着马尾辫,脸上还沾了一点辣椒油,站在油腻腻的后厨里跟她说这些。

她点了点头。

果然不出苏晚所料。

第三天,胡丽丽的老同学刘桂芬上门来了,说是从外地出差回来,顺路看看。两个人坐在饭店角落的桌子上喝茶,聊了半个钟头家常之后,刘桂芬话题一转:“丽丽,我听说你这饭店生意不错。你闺女苏晚能耐大,里里外外一把抓,你倒清闲。”

胡丽丽端着茶杯没接话。

刘桂芬凑近了些:“我跟你说句掏心窝的话啊,这年头亲娘俩之间还告上法庭的都有,何况她随她爸的姓。你这饭店传出去都是她苏晚的名头,你以后老了,她翻脸不认人,你连张桌子都端不走。”

胡丽丽把茶杯放下,握在手里转了两圈。

“桂芬,你吃过我家的红烧鱼没有?”

刘桂芬一愣:“啊?”

“让后厨给你做一条,你尝尝再走。”胡丽丽站起来,笑了笑,“闲话就不扯了,我还得看店呢。”

刘桂芬讪讪地坐了会儿,鱼也没吃,走了。

当天晚上胡丽丽关了店门,跟苏晚说了这事。

苏晚正趴在桌上算下个月的备货账,头也不抬:“还会有第二个,第三个。”

“来就来呗。”胡丽丽把抹布拧干,擦桌子,“我又不傻。”

苏晚抬起头看了她妈一眼,笑了。

——

半个月后,第二次开庭。

陈立冬换了个策略。他不再哭了。

他的律师提交了一份新的财产清单,要求追加分割胡丽丽的饭店经营权及相关资产。理由很充分——夫妻存续期间,胡丽丽经营饭店所积累的财富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陈立冬有权分得一半。

这招狠。

如果饭店算进来,按照现在的盈利能力,折算下来少说值二三十万。九十年代末的二三十万,能在这座城市买两套房子了。

方律师翻开一页材料,不紧不慢地念了一段话。

饭店的工商登记信息:法定代表人,周建国。

这名字一出来,陈立冬的律师脸上的表情很精彩。

方律师继续说明:胡丽丽与这家饭店的关系是雇佣关系。她是饭店的员工,职务是前台经理,月薪两千四百元,按月发放,有劳动合同,有工资条,有社保缴纳记录。

饭店不是胡丽丽的,胡丽丽就是个打工的。

法庭安静了一下。

陈立冬侧过身去跟律师说了几句话,律师翻了半天材料,又跟陈立冬嘀咕了几句。

陈立冬的脸涨得通红。

他站起来,手指着胡丽丽的方向:“放屁!那饭店明明就是她开的!所有人都知道!她把饭店转到别人名下就是为了赖账!”

法官敲了法槌:“被告注意措辞。”

方律师没有被这个场面影响,继续提交证据。周建国是饭店的前期投资人,也是真正的经营者。工商登记完整,投资款打入记录、场地租赁合同、设备采购合同,签字盖章的都是周建国。

有意思的是,这个周建国确实存在——他是胡丽丽一个远房亲戚的朋友,做小生意的。至于他跟苏晚之间有什么协议,那是另一码事了。法律上,人家就是法人代表,没毛病。

陈立冬的律师试图从饭店的日常管理入手,说实际经营者是胡丽丽,法人登记只是一个幌子。但证据链不支持他——胡丽丽的工资条、社保记录、劳动合同,一环扣一环。

方律师最后做了个总结陈述,干净利落: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被告存在过错在先。房改房虽登记在被告名下,但原告出资比例有据可查,应依法分割。被告从原告处获取的七万余元用于婚外支出,应予以返还。

至于饭店——与被告无关。

法官宣布休庭,择日宣判。

——

判决书下来那天,苏晚正在跑一趟业务。

她是接到方律师电话才知道结果的:离婚判决,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,房改房胡丽丽分得四成折价款,陈立冬返还不当支出四万六千元。


  (https://www.95ebook.com/bi/291322/36028052.html)


1秒记住笔趣阁:www.95ebook.com。手机版阅读网址:m.95ebook.com